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关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要求,提高我校现有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高水平大学建设及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汕头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开放共享,是指在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使用,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的行为。
(一)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主动对外开放,参加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状况良好,保证正常运行开放使用的条件。
(二)单台(套)价格大于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仪表类、机电设备类、电子设备类、卫生医疗器械类等的仪器设备信息需网上发布,其中4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研设备必须开放共享。单台(套)价格不满10万元人民币具有共享特质的科研仪器设备,均需纳入开放共享范围。
(三)具有涉密或其他特殊需要在一定时期内不对外开放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所属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资源管理处和中心实验室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可不对校外开放共享,但需在校内开放共享。
第三条 学校遵循“统一规划、两级管理、开放共享、优质服务”的原则,加强仪器设备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上把关,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过程监管、效益和责任考核,确保仪器设备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四条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由实体运行平台与网络管理平台两部分构成,采用统管专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实体运行平台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依托仪器设备所在的学院、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二级单位对仪器设备的运行与开放服务进行专业化管理。
第六条 网络管理平台是支撑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和服务的平台,提供设备信息查询、预约使用、运行管理、计时计费、数据收集统计等功能,可实现仪器设备运行的全程网络化管理。
第七条 共享平台根据国家、地方的需求,积极纳入全国、广东省及地区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协作平台。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共享平台运行实行学校和二级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责任人三级管理体系。中心实验室负责共享平台体系的组织管理,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所属二级单位是开放共享服务的基本承担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开放共享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中心实验室的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二)负责学校共享平台体系建设和运行制度的拟订;
(三)负责实体运行平台的监督管理和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的结算;
(四)建设管理网络管理平台,组织实施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绩效考核。
第十条 二级单位的职责 :
(一)负责本单位实体运行平台的组织、运行和管理,制定平台运行和内部管理办法,包括绩效考核方案等;
(二)整合协调仪器设备纳入各实体运行平台,保障和优化平台所需各类资源配置;
(三)制定合理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监管开放共享服务经费使用,切实落实仪器设备有偿服务机制;
(四)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将实体运行平台运行效果和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有效结合,体现“优劳优酬”,充分调动相关人员的积极性;
(五)负责建设管理本单位网络管理平台,实现实体运行平台的信息与网络管理平台的对接,及时完成本单位仪器设备信息统计、核查、更新、日常数据报送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责任人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用户培训、维修维护制度、开放服务规范、技术档案和使用记录台账;
(二)定期保养、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为用户提供高质量和高水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三)熟练掌握网络管理平台的操作,如实填报仪器设备相关信息,按要求开放预约、完成送样测试、按照收费标准及实际使用情况开具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清单等;
(四)对所负责仪器设备本年度使用效益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
第四章 平台使用
第十二条 校内外用户大型仪器设备预约、使用、费用结算等功能。
(一)用户根据实体平台要求,利用网络预约使用,特殊情况可电话预约。预约时需说明样品情况以及实验要求的条件、耗材和试剂等,以便提前做好准备。确定预约时间后,应严格按照预约时间进行测试;
(二)用户在使用仪器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实体平台的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维护环境卫生;
(三)用户在实验费用确认后,以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责任人开具的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清单作为结算凭证;
(四)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成果发表时应明确标注使用仪器设备情况。
第十三条 实体运行平台在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时,须充分保障用户的权益。
(一)实体运行平台不得无故拒绝用户的预约申请,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擅自变更或减免服务费用;
(二)实体运行平台应加强网络环境下数据的安全管理,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实体运行平台应加强开放共享服务中的安全防护管理。对在开放共享服务中发生的事故,由用户按责任据实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成本核算、有偿使用,依规收费。原则上校内外用户均可有偿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按照校内外服务对象的不同有所区别。特殊情况可由双方协商而定。
第十六条 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由仪器设备所属二级单位按照设备的运行和管理要求,据实测算服务成本,基于非营利性原则,参照同类仪器设备使用收费基本情况,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使用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开放共享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经二级单位申报、中心实验室审查,按照校内相关流程审核通过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收取的仪器设备使用费,进入学校收入账户,由学校统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各实体运行平台二级单位填写共享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收费结转汇总表,经二级单位、中心实验室确认,由财务处审核后结转。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各二级单位仪器设备运行及开放共享情况对仪器设备使用费,分配为直接返回二级单位独立账号部分和学校统筹部分,具体分配将按《汕头大学创收管理办法》执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支出范围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频率较高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按照确保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优先使用,其次按校内、校外服务的顺序提供服务,使参与共享的仪器设备既保证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又能兼顾开放共享,以发挥最大效率。
第六章 效益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效益考核。
第二十二条 效益考核优秀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管理单位,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效益考核不合格单位,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暂缓其大型仪器设备论证、购置等。考核结果作为二级单位整体年终绩效考核、学校经费主管部门批准二级单位新购仪器设备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优秀的仪器设备,学校对其管理责任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使用效益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对所在单位和仪器设备管理的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考核结果作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责任人年度工作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由中心实验室承办。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